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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门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

2017-05-25 18:13

  担保方式:

  1、住房抵押(含抵押加阶段性保证):

  可用自住、所购即第三人的房产抵押。

  用自住住房和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具有《房屋所有权证》,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 理房产评估手续,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%;

  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时须将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,所购住房未办 理《房屋所有权证》,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。

  2、质押担保:

 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、承办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。

  3、自然人担保:

  在贷款期间,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,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人员,为借款人提供联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。

  温馨提示:

  1、使用未办 理产权证的住房用于抵押的,必须是已经与中心及其承办银行签定按揭合作协议的售房单位。作为抵押物的房产,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,应以已生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全部权益抵押,并办 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。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须和售房单位签定委托办 理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和《房屋他项权证》委托书,受委托的售房单位要出具将借款人《房屋他项权证》送交承办银行的保函。

  2、抵押房产在抵押期间,未经抵押权人(中心)书面同意,借款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行**。

  3、已作为抵押物的房产,经中心和承办银行同意,借款人可继续使用,但负有维修、保养、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。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、转让、变卖、馈赠。并随时接受中心及承办银行的监督检查。承办银行对收押的《房屋他项权证》等权益文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。

  4、借款人将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后,承办银行将《房屋他项权证》及其他权益文件归还借款人,并向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出具贷款全部清结的证明,借款人凭《房屋他项权证》和证明向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 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。

  5、有价证券由承办银行保管,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,承办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。

  6、选择自然人担保的,保证人应符合

  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(2)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,信用良好,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;

  (3)保证人在担保时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未给他人提供担保,在担保期间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再为他人提供担保;

  (4)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,保证人负连带责任,中心可以从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划扣;

  (5)保证人在担保期间,不得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。